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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青岛欧亚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裕桥置业有限公司、于振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欧亚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裕桥置业有限公司,于振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451号原告:青岛欧亚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丰县路2号2号楼2302户。法定代表人:周绍华,经理。被告:青岛裕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文化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利,经理。被告:于振涛,男,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青岛欧亚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裕桥置业有限公司、于振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欧亚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79元,由原告青岛欧亚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修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柳可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