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文富与常州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文富,常州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监1号原审原告:陈文富,男,195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小龙,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常州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三井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旭初,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陈文富与原审被告常州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常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费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