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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佘玲与王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玲,王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佘玲,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王迪强,女,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佘玲与被执行人王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4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迪强向申请执行人佘玲支付借款本息合计7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5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迪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