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30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贵珠、何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珠,何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贵珠,男,1968年8月8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何汝忠,男,1967年10月11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刘贵珠申请何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汝忠应支付申请人刘贵珠案款30275.0元,承担执行费354.1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275.0元未执行,现我院经到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何汝忠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梅良琪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