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成都敏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和易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敏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和易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294号原告:成都敏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巫登敏。委托代理人:胡鹏,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和易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贺良标。原告成都敏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和易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成都敏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敏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