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3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侯育文、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侯育文,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2561号原告:刘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鹏,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育文。被告:王涛。原告刘建平与被告侯育文、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建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建平负担。审判员  万学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