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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497号原告:朱某,女,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民县。被告:刘某,男,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