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497号原告:朱某,女,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民县。被告:刘某,男,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