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骏、李昌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昭通市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云南盘红煤业有限公司,镇雄县路家沟煤矿有限公司,镇雄县长湾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执79号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法定代表人:陈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盘红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法定代表人:李昌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镇雄县路家沟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雨河镇。法定代表人:李昌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镇雄县长湾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李子乡。法定代表人:李昌培,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云06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2016)云06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为:三被告云南盘红煤业有限公司、镇雄县路家沟煤矿有限公司、镇雄县长湾煤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2018年7月28日前偿还原告昭通市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及货款42395099.14元,并从2015年1月11日起以月利率1.8%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调解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在未超出该时间规定之前,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昭通市华能煤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大俊审判员 姬洲旋审判员 曾 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啟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