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朱洪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朱洪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政务新区东楼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8361395-6。法定代表人:倪兴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洪田,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洪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洪田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洪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9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