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74号申请执行人人:苏国平,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石狮乡王家坝村五里亭组36号,身份证号码362321198310055516。被执行人:王强,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人苏国平借款5.76万元及之前利息10080元共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800元,合计人民币61000元,但被执行人王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强在银行的存款61000元或提取等额收入。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强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江西)书记员胡佐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