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金清、刘国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金清,刘国华,陈丽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322民督20号申请人:何金清,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刘国华,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陈丽丽,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何金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何金清称,2014年7月22日,刘国华以经营酒业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65000元,双方2015年11月21日前还款并约定逾期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刘国华与陈丽丽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何金清提供由刘国华出具借条一份为证。要求被申请人刘国华、陈丽丽共同给付申请人借款165000元并支付以本金16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一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3”t”_blank?)、第二百一十六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5”t”_blank?)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国华、陈丽丽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申请人何金清借款本金165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4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1836元,由被申请人刘国华、陈丽丽共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