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菲尔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菲尔达实业有限公司,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129号原告:陕西菲尔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彩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薇,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宝琦,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菲尔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菲尔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菲尔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陕西菲尔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梅人民陪审员 赵青娟人民陪审员 李婉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