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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平源与被执行人丰兆文、简祖琴、李承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源,丰兆文,简祖琴,李承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67号申请人陈平源,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丰兆文,男,1982年5月6日,汉族,现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简祖琴(系丰兆文妻子),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李承来,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陈平源与被执行人丰兆文、简祖琴、李承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六程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1970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丰兆文、简祖琴名下六合区龙池街道XXX园XX幢X单元XXXX室房地产,因拍卖款分配需协商,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拍卖成交确认书、申请书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梦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