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多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多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588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多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吴多业在海口市秀英区美俗路XX号海声KTV对面人行横道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购毒人员王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吴多业处缴获毒资100元、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王某某处扣押一小包毒品(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净重0.0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多业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吴多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多业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多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多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09克系违禁品,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100元系毒资,依法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符殷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蒋琼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