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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3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弟友、邹风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弟友,邹风兰,厦门友胜鑫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374号之二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李弟友,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告邹风兰,女,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厦门友胜鑫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港中路1256号象屿物流配送中心9B-203,组织机构代码:55623114-6。法定代表人纪德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弟友、邹凤兰、厦门友胜鑫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唐昌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