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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东与攸县金尧山出口烟花有限公司、董清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攸县金尧山出口烟花有限公司,董清华,柳仁秀,攸县诚达花炮厂,何忠桥,黎平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陈东,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攸县金尧山出口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皇图岭镇皇图村白路塘组。法定代表人董清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清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柳仁秀,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攸县诚达花炮厂,住所地:攸县丫江桥镇盆上村。执行事务合伙人何忠桥,厂长。被执行人何忠桥,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黎平湘,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陈东与被执行人何忠桥、董清华、柳仁秀、黎平湘、攸县诚达花炮厂、攸县金尧山出口烟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忠桥、董清华、柳仁秀、黎平湘、攸县诚达花炮厂、攸县金尧山出口烟花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何忠桥、董清华、柳仁秀、黎平湘、攸县诚达花炮厂、攸县金尧山出口烟花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忠桥、董清华、柳仁秀、黎平湘、攸县诚达花炮厂、攸县金尧山出口烟花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陈东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忠桥、董清华、柳仁秀、黎平湘、攸县诚达花炮厂、攸县金尧山出口烟花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秋云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