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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米王妹诉被告刘明刚、向四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王妹,刘明刚,向四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25号申请执行人米王妹,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刘明刚,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向四妹,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5)辰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明刚、向四妹赔偿申请执行人米王妹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16年8月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人被执行人标的款56410元,余款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5)辰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