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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永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730号原告:叶永强,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伟,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9276967953。负责人:徐宝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辉,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永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叶永强于2017年7月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