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田支行、张扬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田支行,张扬寿,王良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524号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田支行,住所地:会昌县周田镇中心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3146247994。负责人:汪俊山,系支行行长。被告:张扬寿,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会昌县,被告:王良圣,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系被告张扬寿之妻。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田支行与被告张扬寿、王良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晓建人民陪审员 廖良海人民陪审员 汪振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汉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