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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朱忠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忠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刑终145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忠勇,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专科文化,无业。2009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4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6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忠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苏1203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忠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朱忠勇盗窃所得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一千六百六十六元,与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八百七十四元及口罩一只,一并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忠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忠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忠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忠勇撤回上诉。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3刑初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晓蓉审判员  曲 怡审判员  祝年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