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太古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武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太古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武,刘定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61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被告湖南太古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历经铺乡大湾岭村9组。法定代表人李国武。被告李国武,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刘定兰,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太古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武、刘定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41元,减半收取3221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