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南通市泰力普电器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泰力普电器有限公司,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泰力普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星,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星,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娟,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泰力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