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陆宪民与孙万宝、朱世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宪民,孙万宝,朱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26号申请执行人:陆宪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被执行人:孙万宝,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被执行人:朱世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本院执行的陆宪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孙万宝、朱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陆宪民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万宝、朱世海给付欠款76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9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孙万宝于2017年6月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陆宪民欠款35000元(已给付),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陆宪民欠款3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陆宪民自愿放弃,担保人徐成彦自愿为孙万宝保证债务的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