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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和惠生与和育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惠生,和育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445号原告:和惠生,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玲,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育红,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旺,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系被告之夫。原告和惠生与被告和育红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富柱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朱岳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