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和惠生与和育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惠生,和育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445号原告:和惠生,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玲,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育红,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旺,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系被告之夫。原告和惠生与被告和育红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富柱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朱岳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