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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守芳与滨海新仁慈医院有限公司、孙海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守芳,滨海新仁慈医院有限公司,孙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监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守芳,女,1958年05月20日生,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滨海新仁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港城路88号仁慈医院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海林,男,1963年7月27日生,住滨海县。再审申请人张守芳因与被申请人滨海新仁慈医院有限公司、孙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守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兆黎审 判 员 郁光华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薛文婕书 记 员 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