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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允忠、王春磊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允忠,王春磊,王春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特6号申请人:王允忠(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3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王春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0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孙秀(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人:王春垚(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1年月某日出生,现住西宁市。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允忠、王春磊、王春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6月26日经西宁市城北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继承人宋巧莲遗留的房屋[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某号8栋5单元某号]所有权份额由申请人王允忠继承,被申请人王春磊、王春垚自愿放弃继承并放弃申请人王允忠对其给予的相应折价补偿。二、上述房屋项下土地使用权由申请人王允忠继承,被申请人王春磊、王春垚自愿放弃继承,并放弃申请人王允忠对其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允忠、王春磊、王春垚于2017年6月26日经西宁市城北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辉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