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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7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宋海明与西安亚同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明,西安亚同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152号原告:宋海明,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西安亚同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二路12号协同大厦4B座。法定代表人: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明与被告西安亚同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海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娜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岩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岩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