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夏凤兰与候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凤兰,侯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夏凤兰,女。被执行人侯志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建云与被执行人侯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谢建云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侯志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侯志平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24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