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瑞益、张守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益,张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益,女,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张守彬,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益与被执行人张守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鲁0405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瑞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守彬确无财��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守彬无财产可供执行。待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405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国审判员  李思华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相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