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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任涛与陈小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任涛,陈小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民初2751号原告:王任涛,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被告:陈小林,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王任涛为与被告陈小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陈小林立即归还原告担保垫付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任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8日,被告向张定国借款100000元,并由原告作为保证人。2017年3月18日,被告代被告向张定国归还该笔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陈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任涛担保垫付款100000元。如果被告陈小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人民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王 翠人民陪审员  应能飞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