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曙君、李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曙君,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936号申请执行人黄曙君,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李超,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黄曙君与被执行人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56000元。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经营的心语网吧已停业并被普陀法院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执936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桃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