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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普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耿本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普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耿本章,宁波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普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3088904137E),住所地为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16号(9-21)。法定代表人:李知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希晔,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耿本章,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宁波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921158—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东邵村。申请执行人宁波普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本章、宁波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耿本章、宁波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普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款104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郭 勇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励陈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