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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纪清、梁长江、金小龙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纪清,梁长江,金小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纪清,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城墙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抚松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长江,男,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江源区森工街;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长江村。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6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1995年2月27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转移赃物罪,于2002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抚松县看守所。被告人金小龙(自述),男,1989年1月1日出生,国籍不明,文盲。暂住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抚松县看守所。翻译人员李成蓝,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纪清、梁长江、金小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6)吉06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纪清、梁长江不服,提出上诉。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将该案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5日将案卷移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审阅。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4日审阅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文娟、王青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李纪清、梁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纪清指使被告人梁长江、金小龙盗窃抚松县露水河镇居民被害人周丽苹家蛤蟆。当晚23时许被告人梁长江、金小龙在被害人周丽苹家盗窃母蛤蟆189斤(价值人民币26460元)后,将蛤蟆转移至露水河镇一处胡同内藏匿,随后被告人梁长江找到被告人李纪清联系车辆运输,第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纪清联系车辆前往藏匿赃物的胡同装运蛤蟆,随后被告人李纪清、梁长江、金小龙乘坐车辆前往白山将盗窃的蛤蟆出售。2016年1月12日,露水河派出所民警将金小龙抓获。2016年1月22日,抚松县公安局民警在白山市江源区将梁长江抓获。2016年2月5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公安分局柳影路派出所民警在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一旅店内将上网追逃的被告人李纪清抓获。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采信的主要证据有:1.案件来源、立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李纪清、梁长江、金小龙到案情况。2.抚松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抚松县露水河镇西山街西苑小区附近的周立苹家。周立苹家为平房,门前第三阶台阶上可见一雪脚印。周家院南侧狗窝处可见一雪脚印。中心现场为周立苹家仓房。仓房门为左拉外开白铁皮门,门内为一左推内开铁栅栏门。距铁栅栏门13公分处可见一只带有绿边的白色线手套。距铁栅栏门167公分处可见一养有母蛤蟆的水池。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金小龙、梁长江指认周立苹家为盗窃现场,侵入口为周立苹家大门东侧柴棚;盗窃蛤蟆位置为周立苹家西侧蛤蟆储存室;王斌指认西山街西苑小区西侧道上是将蛤蟆装车地点。4.抚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采用市场价值标准确定189斤母蛤蟆,价值26460元。5.被害人周立苹的陈述:我家在露水河镇西山街栋楼后面的平房,西侧仓房内修建了4个水池来养蛤蟆,靠南侧门口的水池养的是母蛤蟆。2015年12月23日7时许,我发现养母蛤蟆水池中的母蛤蟆被盗。养蛤蟆的仓房有两层门,里面是一层有铁丝网的门,我发现被盗时里面那层铁丝网门的铁丝被剪断,锁着的门锁被砸开。被盗了200斤左右母蛤蟆,损失3万余元。2015年12月20日17时许,一个50多岁、一个25岁左右的两名男子来我家买了两斤公蛤蟆,21日早上发现我家养的狗被药死。6.证人王斌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或23日19时左右,李纪清约我拉梁长江收购的蛤蟆到白山市出售。23日或24日3时左右,李纪清打电话说要去白山,并和梁长江来到我家。我开着车拉着他们,在梁长江的指引下来到露水河镇西山街五栋楼附近的一个小胡同内,李纪清和梁长江将道边的三个半编织袋蛤蟆装上车后,李纪清让我去大厦接上金小龙去了白山市。在白山市医院附近的一个菜市场,李纪清他们将蛤蟆卖给了一个出售蛤蟆的商贩。他们卖的蛤蟆大约200斤。李纪清给了我大约3000元钱。7.被告人金小龙的供述:2015年12月20日左右,梁长江跟我说要去偷蛤蟆,我同意了。当天下午16时许,我和梁长江去卖蛤蟆那家买了二斤公蛤蟆,并打听到靠近门口的池子里是母蛤蟆。返回途中,梁长江让我准备钳子、他准备袋子,明后天来偷蛤蟆。次日,我购买了一把钳子。在梁长江和我说之前,李纪清和梁长江就商量好了偷蛤蟆的事情。一天晚上,我和梁长江带着编织袋和钳子来到那家,我翻院杖子进入后打开大门,与梁长江来到存放蛤蟆的屋子。我用钳子将铁丝门的门锁弄开,我俩进屋盗窃了三个半编织袋母蛤蟆。从院门出来后,我俩带着蛤蟆来到一处公路边的工地附近的胡同,我留下看着蛤蟆,梁长江去找车。我在胡同呆了一会后离开。梁长江找车装了蛤蟆后给我打电话,我在大厦那上了车,当时车上有李纪清、王斌、梁长江。我们四个人到江源找地方把蛤蟆卖了,蛤蟆卖了2.6万,李纪清分给7000元。8.被告人梁长江的供述:2015年12月份,我跟李纪清来到露水河镇。几天后,李纪清跟我商量去偷蛤蟆卖钱,并说他认识卖蛤蟆那家,让我自己去偷,他负责找车运输。我提出如果李纪清能让金小龙和我去,我就去偷。我们将金小龙找到旅店房间和他一说,他就同意了。当天下午,我和金小龙去卖蛤蟆那家踩点,并买了二斤公蛤蟆。回到旅店,我提出负责将卖蛤蟆那家的狗弄死,并于次日晚将毒鼠药扔进卖蛤蟆那家院内。确定狗被毒死后的第二天晚上11时许,我和金小龙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和编织袋来到那家,金小龙从那家大门南侧柴禾棚子跳进去打开反锁的大门。存放蛤蟆的外屋门没锁,金小龙用钳子把里面一道铁栅栏门的门锁撬开,我俩进屋后盗窃了三个半袋蛤蟆。我俩把三袋蛤蟆拿到那家南面不远的楼区胡同内,我让金小龙原地等候,自己步行到慧林旅店找到李纪清,告诉他蛤蟆偷出来了,让他赶紧找车。李纪清给旅店老板王斌打电话让他帮忙出车。王斌开车拉着我和李纪清,在我引导下来到存放蛤蟆袋子的胡同,当时金小龙已经离开。我和李纪清把三个半袋蛤蟆装上车后,在商贸大厦附近接上金小龙后一起去白山市。在白山市通江市场,我和李纪清、金小龙将蛤蟆卖掉。买主是按照每市斤140元收购的,共计189斤,给了我们2.65万元。扣除吃饭等花销,剩下的钱,我和李纪清、金小龙均分,每人分得7800元。9.被告人李纪清的供述:2015年12月初,我和梁长江来到抚松县露水河镇住在慧林旅店。住了一段时间后,没钱花了,我就和梁长江商量去偷一户卖蛤蟆人家里的蛤蟆卖钱花,梁长江同意。我不想亲自去偷,就和梁长江谎称认识卖蛤蟆的那家人,让他和金小龙去偷。梁长江跟金小龙联系后,金小龙同意。第二天,梁长江和金小龙去卖蛤蟆那家踩了点,并买了一些蛤蟆。由于卖蛤蟆那家有狗,我和梁长江就购买了耗子药投入那户人家院内将狗毒死。之后两三天的23时许,我让梁长江和金小龙去那户人家偷蛤蟆,我在旅店内等候。次日2时许,梁长江回旅店跟我说偷着了蛤蟆,让我找车运,我就给慧林旅店的老板王斌打电话让他出车。王斌开车拉着我和梁长江来到梁长江藏蛤蟆的一个胡同将蛤蟆装上车,并接上金小龙后一起到白山市某市场将蛤蟆出售。蛤蟆是按照每斤140元钱卖的,一共189斤左右,卖了2.67万元。我给了王斌三千元钱,剩下的钱扣除花销每人分了7800元。10.常住人口档案明细信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驻中国沈阳总领事馆函证实:李纪清出生于1964年9月17日;梁长江出生于1962年9月3日;朝鲜不能确定金小龙国籍。11.江源县人民法院(2002)江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江源区看守所释放证明证实:梁长江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6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1995年2月27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转移赃物罪,于2002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7月1日刑满释放。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纪清、梁长江、金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46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金小龙的作用相对较小。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纪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梁长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金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纪清、梁长江、金小龙共同退赔被害人周丽萍人民币二万六千四百六十元。李纪清上诉提出:本案价格鉴定结论没有根据,不真实;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并申请重新进行价格鉴定。梁长江上诉提出:价格鉴定不合理;原审量刑过重。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纪清、梁长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李纪清、梁长江、金小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周立苹陈述;证人王斌、田雨波证言;被告人金小龙、梁长江、李纪清供述;江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李纪清、梁长江提出本案价格鉴定结论没有根据,不合理并申请重新进行价格鉴定的上诉理由。经查,梁长江、李纪清均供认盗窃的蛤蟆共计189斤,买主按每斤140元收购,共获得赃款2.65万元,足以认定被盗蛤蟆为189斤;抚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采用市场法确定蛤蟆的单价为每市斤140元,符合价格鉴定的相关规定,且与二人供述出售蛤蟆的单价一致。李纪清、梁长江提出价格鉴定结论没有根据,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确认。李纪清提出重新进行价格鉴定的申请没有确实充分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纪清、梁长江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1)原审法院已认定本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定为坦白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2)本案三被告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系“入户盗窃”;三被告人的盗窃数额为26460元,远远超过了我省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为3万元标准的5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入户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50%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法院根据李纪清、梁长江盗窃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量刑适当。李纪清、梁长江的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纪清、梁长江,原审被告人金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认定李纪清、梁长江、金小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纪清、梁长江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卫疆审 判 员  季振生代理审判员  张光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洪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