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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68、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威柏德电子有限公司、成都乐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威柏德电子有限公司,成都乐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68、19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柏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松大厦。法定代表人:魏晓勋,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乐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空港三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四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国益。关于深圳市威柏德电子有限公司、成都乐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2469、3508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执行的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68、19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7)川0181执506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68、1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维林执行案件评议笔录时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案由:买卖合同主持人:刘忠明参加人:刘冰承办人:郭健书记员:陈萍关于深圳市威柏德电子有限公司、成都乐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并案执行讨论笔录。刘忠明:请承办人将案件的情况作介绍,并作出处理意见。郭健:关于深圳市威柏德电子有限公司、成都乐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2469、3508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执行的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大家的意见?刘忠明: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我同意并案执行。刘冰: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讨论结果: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68、19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7)川0181执506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68、1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