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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凤凡与王凤余、毛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凡,王凤余,毛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61号申请人:王凤凡,女,49岁,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凤余,男,62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毛丽,女,56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凤凡与被申请人王凤余、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凤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