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四龙、李君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四龙,李君辉,李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金四龙,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李君辉,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燕君,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金四龙与被执行人李君辉、李燕君有关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四龙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君辉、李燕君支付货款本金3348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2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君辉、李燕君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四龙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四龙以被执行人李君辉、李燕君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02执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