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姚银龙与张海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银龙,张海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953号原告:姚银龙,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海军,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姚银龙与被告张海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银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凯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