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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与廖宝珍、廖宝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廖宝珍,廖宝珠,李炎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4民初3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住所地:惠来县惠城镇杨美村南环一路南侧。负责人:钟惠珊,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宪华、林淑绵,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廖宝珍,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廖宝珠,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李炎城,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与被告廖宝珍、廖宝珠、李炎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被告己清偿原告的全部借款,本案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为76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振平审 判 员  胡汉斌人民陪审员  林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钟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