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龙某与石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2号申请执行人龙某,男,苗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古丈县,现住吉首市。被执行人石某,女,苗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住花垣县。申请执行人龙某与被执行人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雪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龚良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