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邰志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497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楠,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邰志勇,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邰志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仲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