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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与马忠宝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马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070号申请人: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博,主任。被申请人:马忠宝,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马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忠宝的房屋进行查封,并用担保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忠宝名下房屋及土地。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宇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