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与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任兴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任兴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511号原告: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人:XX芳,XX芳,男,汉族,1963年12月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涛,男,汉族,1957年8月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XX芳的弟弟。被告: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法定代表人:曲荣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杰,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兴春,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彭水县。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与任兴春、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6305元,减半收取计3152.5元,由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