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津利顺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利顺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707号原告:天津利顺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胡连庄村西新2**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宋振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霞,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一号。负责人:赵汉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枫楠,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利顺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利顺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天津利顺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