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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卜先娣与刘进随、刘进春、刘小敏赡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先娣,刘进随,刘进春,刘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934号申请执行人卜先娣,女,汉族,出生于1941年4月29日,安康市高新区人,住本区花园乡。被执行人刘进随,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6月22日,安康市高新区人,现住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被执行人刘进春,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4月2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金川街。被执行人刘小敏,女,汉族,出生于1977年9月16日,安康市高新区人,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先娣申请执行刘进随、刘进春、刘小敏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支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卜先娣自愿将户口迁至被执行人刘进随名下,由被执行人刘进随个人对申请执行人卜先娣进行赡养(包括生养死葬),一切事宜及费用由被执行人刘进随负责。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陕0902执恢字9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