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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启智幼儿园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启智幼儿园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7362号原告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丹湖社区泗黎路88号-3(101),组织机构代码306003087。负责人王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平平、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启智幼儿园,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共和工业明月花都裙楼2109、3007、4007。法定代表人赵国珍。委托代理人付堃,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因被告无故终止合同的违约金1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5月5日至6日的工资551元;3、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3,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1、2017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保安服务(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2名安保人员负责被告的安全保卫工作,每人每月服务费3,000元,被告在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上月服务费;保安员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须按3个月的保安服务费总额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4日止。2、2017年2月5日,原告派遣的两名保安人员开始到被告处上班。2月6日,因被告的内部人员之间发生矛盾,原告无法继续提供保安服务。3、原告提交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凭证,称为本案中的保安服务购买保险,并支付保费3,000元。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保安服务(劳务派遣)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2017年2月5日至6日,原告指派的两名保安员为被告提供了保安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保安服务费。由于保安员实行每周5天的工作制,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保安服务费551元(6000元÷21.75天×2天),本院予以支持。《保安服务(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须按3个月的保安服务费总额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因被告内部人员的矛盾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提供保安服务,视为被告单方擅自终止合同,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的保安员仅仅提供了两天的保安服务,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至1个月的保安费即6,000元。双方并未对保险费用的分担作出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保险费3,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启智幼儿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安服务费551元及违约金6,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负担118元,被告负担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  海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相惠玲(兼)书记员 林    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3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