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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白振明、牛海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振明,牛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527号申请执行人:白振明,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牛海涛,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振明与被执行人牛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7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牛海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牛海涛名下无存款,有车牌号为津G×××××夏利牌小型客车、无不动产权利、无证券权益。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因达到报废标准已被公安机关公告牌证作废,本院无法查封。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未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宁久旺审 判 员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