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小雷孔庆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欧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孔庆伟,黄小雷,重庆汇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626号原告: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原果园村1社茂兴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340021C。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兰,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欢,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欧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71号附1号二郎留学生创业园E1栋1楼。被告:孔庆伟,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黄小雷,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重庆汇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幢。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欧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孔庆伟、黄小雷,第三人重庆汇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