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建平县金山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旭升,经理。被执行人建平县金山铁矿,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富山村王杖子组。申请执行人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金山铁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2681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建平县金山铁矿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建平县金山铁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0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