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全成、安学勤与付少杰、付欣、陕西苍村双龙社区、赵轶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成,安学勤,陕西苍村双龙社区,付欣,付少杰,赵轶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265号原告:赵全成,男,194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陕煤建司机电安装退休职工,住铜川市王益区玉华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102021949********。原告:安学勤,女,195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西北耐火厂退休职工,住铜川市王益区玉华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102021951********。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懿,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苍村双龙社区,住所地铜川市七一路**号。被告:付欣,女,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翠溪路桃园矿家属区高三平**排**号,身份证号:6102021991********。被告:付少杰,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罗塞村。被告:赵轶君,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玉华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102021978********。系原告夫妻之子。原告赵全成、安学勤与被告陕西苍村双龙社区、付欣、付少杰、赵轶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赵全成、安学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多方达成协议,过户问题已解决,故原告赵全成、安学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全成、安学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全成、安学勤负担。审 判 长 秦 琳代理审判员 陈梦霏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力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