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正与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皮绍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周正,皮绍华,张俊英,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土城路68号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0628685935。负责人:张俊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覃政,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正,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强,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东,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皮绍华,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审被告:张俊英,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覃政,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飞凤街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094149051。法定代表人:刘保全,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正,原审被告皮绍华、张俊英、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法院(2016)渝015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415元,减半收取32707.5元,由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鹏审 判 员 赵 一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月 微信公众号“”